经市政府五届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590元/月调整到615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390元/月调整到415元/月。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770元/月调整到800元/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510元/月调整到540元/月,机构供养参照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执行。
调整后的标准从2021年12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