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民政部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2020年第1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民政部办公厅
2020年7月27日
民政部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
2020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民政部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第十四次全国民政会议各项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围绕党和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决策部署,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以良法促进民政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推进重点领域立法
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围绕坚持和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做好制定社会救助法有关工作;围绕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做好制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修订地名管理条例有关工作。推进与民法典相关的法规修订工作。围绕规范婚姻登记,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好修订婚姻登记条例有关工作;围绕规范收养登记,做好修订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有关工作。加强民政领域其他相关法规制修订工作。围绕加强社区治理,做好修订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工作;围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做好修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工作;围绕提升公共服务管理能力水平和有关制度建设,做好修订殡葬管理条例有关工作;围绕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制定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围绕规范和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修订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二、工作原则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把党的领导入法入规,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坚持立法与改革协同推进。主动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形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保民政业务工作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实现立法与改革的衔接,把顶层设计同先行先试、探索创新有机结合,保障改革顺利进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抓住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把好立项关、审查关,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广泛听取社会公众、专家学者、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意见,确保民政立法接地气、聚民智。严格依法立法,确保立法符合宪法精神和上位法规定,确保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
三、工作要求
起草司局要高度重视立法计划执行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深化理论研究、完善工作机制、严格时限要求。对草案涉及的主要制度要广泛听取意见、深入研究论证,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行政许可、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的规定,要征得机构编制、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同意,有分歧的事项要积极沟通,争取达成共识。草案稿报送审查以前,应当与政策法规司做好沟通,并说明征求意见和协调分歧的情况。
政策法规司要做好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要加强与全国人大有关单位和司法部的沟通,做好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之间的衔接,重大立法事项及时请示汇报。要加强与起草司局的沟通,及时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要严格审查把关,切实保障立法项目高质高效推进。
附件:民政部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具体安排
附件
民政部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具体安排
一、法律(2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制定)。(草案送审稿拟会同财政部报送国务院,责任单位:社会救助司、政策法规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需要抓紧研究论证的项目,责任单位: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司)
二、行政法规(7件)
1.《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按有关方面要求继续做好相关修改工作,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司、社会组织管理局)
2.《地名管理条例》(修订)。(继续配合司法部审查,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司、区划地名司)
3.《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修订)。(抓紧修改完善草案,适时报送国务院,责任单位:儿童福利司、政策法规司)
4.《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修订)。(需要抓紧研究论证的项目,责任单位:儿童福利司)
5.《婚姻登记条例》(修订)。(需要抓紧研究论证的项目,责任单位:社会事务司)
6.《殡葬管理条例》(修订)。(继续配合司法部审查,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司、社会事务司)
7.《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修订)。(需要抓紧研究论证的项目,责任单位:社会事务司)
三、部门规章(2件)
1.《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制定)。(力争年内完成,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司、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
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修订)。(力争年内完成,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司、养老服务司)
对于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如确属于社会高度关注、实践急需、条件相对成熟的项目,可以不受计划限制,经研究论证并按程序报部长同意后,追加列入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