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编号: | 20240802082240930 | 来信时间: | 2024-08-02 0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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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 揭发控告 | 姓名: | 刘**** |
内容: | 尊敬的,巴中市委、市政府、南江县委和县政府的各位领导你们好:对南江县民政局2024年8月1日针对本信箱信件编号: BZSJ20240719230118629答复“你所反映的问题市、县民政部门先后多次做出处理,2024年7月11日巴中市民政局、南江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及正直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派出工作人员赴上海与你进行了当面沟通交流,双方同意按照2021年9月27日做出的处理意见(南民函【2021】47号)履行”有如下异议:一,市县民政、南江司法局、正直镇政府和梁凌村共计6人,2024年7月8号和9号(8号到刘文兄长刘兵务工地点,9号下午到的刘文务工地点),并不是2024年7月11日;二、刘文并没有同意【2021】47号其中“不再刘文和刘兵共有住房后方东面以后墙水平线延伸到北面小路至南面大沟水平线的16米葬坟”而是双方同意继续执行“2016年省民政厅针对刘文“住房后方葬坟”信访复核时,组织市县民政和当时的朱公乡政府以及刘家塝村两委最终处理结果:不准任何人在刘文和刘兵共有住房周围葬坟,只能在坟林葬坟。据现场实测,刘文和刘兵共有住房后方(后墙为准)与刘家坟林(以坟头为准)的距离是20米至50米(后墙与坟林的坟头远近不一致)”信访复核处理意见。三、市县民政2016年派刘家塝村委会书记和村文书、2024年7月8至9号派6人都是前往上海化解信访,在上海谈的好好的,但都是返回巴中后,又变卦了。由此可见,没有责任担当,显示公平公正。四、刘文查阅了参与2016年省民政厅针对刘文“住房后方葬坟”信访复核时,组织市县民政和当时的朱公乡政府以及刘家塝村两委的至今在岗的领导,巴中民政副局长黄增玖、南江民政张艺霖、正直镇政府吕正香和杨艳(原朱公乡政府驻村干部和民政干部)和梁凌村刘本佳(原刘家塝村书记兼主任,现任副主任)。并且上述至今在岗的领导至今为止,未发现有因参与上述信访复核事情违纪违法情况,民政厅2016年组织的信访复核处理结果至今未被职能部门废除。由此可见,民政厅2016年组织的信访复核处理结果至今合法有效;五、综上事实理由,请求撤销南江县民政局2021年9月27日作出的(南民函(2021)47号)其中“不再刘文和刘兵共有住房后方东面以后墙水平线延伸到北面小路至南面大沟水平线的16米葬坟”决定,变更为“不再刘文和刘兵共有住房后方东面以后墙水平线延伸到北面小路至南面大沟水平线的20至50米处葬坟”。谢谢 | ||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巴中市民政局
   答复时间:2024-08-02 19:24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您在局长邮箱的留言已收到,您反映的问题南江县民政局已作出处理并回复您,我们不在此重复回复。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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