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纠正南江县民政局2024年6月18日在省委书记信箱的答复

信件编号: 20240620121220916 来信时间: 2024-06-20 12:20
信件类型: 求决 姓名: 刘****
内容: 尊敬的市民政各位领导你们好:南江县民政局2024年6月18日在省委书记信箱答复:1.您所反映的问题,市、县民政部门先后多次作出处理,我局也于2021年9月27日向您出具了处理意见书(南民函〔2021〕47号),并于同年9月28日通过邮政专递(快递单号:1121687975563)及微信向您送达了处理意见书,您未按期申请复查,也出具了“承诺书”,承诺不再以同类事件再次上访,故我局对您提出的同类信访事件不再受理。2.根据《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巴府函〔2021〕120号)规定:“未纳入继续有效和修订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巴中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未纳入“继续有效的文件”或“拟修订的文件目录”内,因此不能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3.您反映的地块属四川省管辖,《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是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依据第二十条规定:“禁止下列行为(一)占用耕地作墓地的;(二)买卖、出租社会公共墓地以外的土地作墓地、墓穴的;(三)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的;(四)对国家建设或农田基本建设中已迁移、平毁的坟墓进行返迁或重建的”,做出的“该地块不属于禁止土葬区域”的回复,在适用法律法规方面并无不当。且该地未建有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故适用《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与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不冲突。针对上述回复有以下异议:1,针对回复“1”2021年9月27日作出的处理意见书【(南民函〔2021〕47号】“不再我住房后方东面以后墙水平线延伸到北面小路至南面大沟水平线的16米处葬坟”决定违背了2016年省市县民政部门“只能在坟林葬坟,即只能在我住房后方和左右后方的20至50米葬坟”决定。“承诺书”第三条明确“刘文收到盖有正直镇人民政府和南江县民政局或巴中市民政局的公章的原件后本承诺书才有效”,至今长达3年刘文未收盖有正直镇人民政府和南江县民政局或巴中市民政局的公章的原件,所以该承诺书自始至终未发生效力,且该承诺书属于刘文与市民政局杨朝华的私下沟通信件。2,针对回复“2”在巴中市政府官网搜索查询到《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巴府函〔2021〕120),(巴府函〔2021〕120)是2021年8月26日发布并针对,市政府对2013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55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进行了全面深度清理。根据下载的附件查看,共计时效政策文件385件。但没有查询到<<巴中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纳入时效清单中。3,针对回复“3”南江县民政局在回复“3”明确,我所反映的地块不属于禁止土葬区域,即允许土葬区域,且该地未建有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多次认定我反映的地块属于旧宅基地。根据国务院颁布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殡葬管理条例》第15条“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规定,南江县民政局现允许在我反映的地块建造坟墓,明显属于违法行政。 综上,请求撤销南江县民政局2021年9月27日作出“不再我住房后方东面以后墙水平线延伸到北面小路至南面大沟水平线的16米葬坟”决定,,变更为“,不再我住房后方东面以后墙水平线延伸到北面小路至南面大沟水平线的20至50米处葬坟,谢谢!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巴中市民政局    答复时间:2024-07-29 18:47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您在局长邮箱的留言已收到,反映的问题我局将指导南江县民政局加强协调,维护及家人于2024年7月在上海就此信访事项与南江县信访工作专班达成的处理意见。请保持与南江县民政局联络人的沟通,感谢对民政工作的理解支持!


答复单位:巴中市民政局    答复时间:2024-06-21 10:38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市、县民政部门已作出回复,目前正在按照事先与您及您家人的协商意见,全面开展与相关人员的协商办理。市民政局也全程督促指导南江县依法依规加快推进您的信访事项解决进程,推进情况将于近期再次与您及您的家人沟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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