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民政局关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清单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3-05 12:01 【字体:  

巴中市民政局

关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清单的公告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084)的要求,现发布全市民政系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及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附件1:民政系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清单

附件2:住所使用权证明告知承诺书(范本)

 

 

                          巴中市民政局

                         2021223

 

 

 

 

 

 

 


附件1

民政系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清单

序号

部门(单位)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备注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

效力层级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市级

县级

1

民政部门

住所使用权证明

社会组织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行政法规

社会组织登记部门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

 

 


附件2

住所使用权证明告知承诺书(范本)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

名称: 巴中市民政局  联系方式:  0827-5260577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2.社会团体住所变更登记;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4.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

(二)证明用途

社会组织登记。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告知承诺使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七)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三、申请人承诺

本单位   巴中市XX协会     在办理  社会团体住所变更登记  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文件。本单位信用良好,申请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现就本单位住所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承诺如下:

1.    社会组织名称为:巴中市XX协会  住所地址为: 巴中市XXXX街道XXXX 

2.该住所产权性质为: 办公   产权人为:  张三    

3.社会组织取得该住所使用权的方式途径为: 租赁     

4.住所使用时间为 : 20XXXXXX-20XXXXXX     

5.登记机关如需现场核实,我方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为: 李四(协会秘书长) 139XXXX5678            

 

以上信息真实有效,如民政部门在核实过程中发现承诺内容与事实不符,本承诺人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

 

 

承诺人:巴中市XX协会

20XX  X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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