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民政局 巴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优抚对象残情和病情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5-29 10:53信息来源:巴中市民政局 【字体:  

各县(区)民政局、卫计局,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医疗机构,巴中经开区社会事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优抚对象残情和病情以下简称残(病)情医学鉴定工作,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对象

(一)《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人员。

(二)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后,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三)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复查鉴定。

(四)市民政局确认的需要复查的鉴定。

二、鉴定医院及范围

残(病)情医学鉴定由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医院承担。根据我市实际,目前暂定市中心医院(除市精神卫生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学鉴定的病种以外的所有项目)、市精神卫生中心(负责精神疾病鉴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含尘肺病在内的职业病鉴定)。

三、政策依据

残疾军人的残情鉴定标准,按照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通知》(民发2011218号)规定执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鉴定标准,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慢性病范围(试行)>的通知》(民发〔2011208号)规定执行。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复查鉴定,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认定问题的函》(民办函〔201084号)认定依据的规定执行。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巴中市优抚对象残(病)情医学鉴定指导小组及职责

  成立巴中市优抚对象残(病)情医学鉴定指导小组,由市民政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卫生计生委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市卫生计生委医政与医疗服务管理科、监察室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残(病)情医学鉴定的协调工作;拟定残(病)情医学鉴定工作相关制度;负责与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残(病)情鉴定专家组工作联系,培训、补充、调整专家组成员;定期组织协调各县(区)民政部门带领申请残(病)情鉴定人员到指定医院参加医学鉴定。

  (二)巴中市优抚对象残(病)情医学鉴定专家小组及职责

  专家小组成员由指定残(病)情医学鉴定的各医院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任职资格,掌握鉴定相关知识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由市卫生计生委医政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医政科。

专家小组职责,市中心医院专家小组主要负责对全市申请除精神疾病和含尘肺病在内的职业病外的残(病)情医学鉴定人员进行残(病)情医学诊断,填写残(病)情医学诊断,做出残情等级和因战因公致残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认定结论。市精神卫生中心专家小组主要负责全市申请精神疾病的残(病)情医学诊断,做出残情等级结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家小组主要负责全市申请尘肺病在内的职业病的残(病)情诊断。省民政厅要求的特殊疾病的医学鉴定,由省民政厅指定有诊断资质的医院鉴定出具结论。申请人对残(病)情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市民政局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后,市民政局重新指定有鉴定资质的医院进行鉴定。

四、鉴定程序

残(病)情医疗鉴定程序,按照巴中市民政局、巴中市卫生局、巴中军分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规定优抚对象病残诊断和退伍档案复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巴市民政2014257)规定执行。

五、鉴定费标准及承担方式

鉴定费标准的确定,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鉴定费由申请鉴定对象个人承担,鉴定医院按标准规定收取。

、工作要求

(一) 鉴定医师在残(病)情鉴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的规定,进行科学鉴定,不得随意放宽标准和简化检查方法。

(二)残(病)情医学鉴定意见由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少于3名且为奇数组成的专家小组成员共同签署,方可作为残疾军人残疾等级、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和因战因公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复核确认的结论依据。

(三)被鉴定人的医学资料(包括放射报告单、检验报告单、B超检查报告单、肺功能检查报告单、各种智力量表报告单、脑电图报告单、住院病历复印等)要加盖医院有效的医疗证明章。

(四)鉴定医师对被鉴定人的残(病)情及功能障碍程度等,要有明确规范的文字表述,字迹必须清楚,易于辩认,并根据评定标准作出相应的等级及病情建议,经医务科审核,加盖公章方能生效。

(五)被鉴定人必须携带有效证件,本人亲自到场,否则不作鉴定。对在鉴定中不配合或发现有造假行为的应终止鉴定。

(六)在鉴定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襄渝铁路西段民兵民工尘肺病鉴定参照此通知精神执行。

特此通知。

巴中市民政局 巴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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