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全市性社会组织2017年度年检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1-23 17:53信息来源:巴中市民政局 【字体:  

巴中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性社会组织2017年度年检的通知

各全市性社会组织和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精神,现就做好全市性社会组织2017年度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2017年6月30日前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2017年12月31日前登记成立的全市性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度检查。请各业务主管单位督促其所属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时参加年检或者提交年度报告。

二、年检须提交的材料

年度工作报告书(纸质3份及电子版)、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法人证书副本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年度工作报告书。年度工作报告书(模板)电子版可在“巴中市民政局公众网(http://www.bzsmzj.gov.cn/)” 中 “在线服务”栏目“表格下载”子栏目或巴中市社会组织qq群下载,参检社会组织填制年检报告书并签字盖章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年检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中须列明本组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录及其工作简况。直接登记类的社会组织和原市体育局主管的社会组织,可直接报检。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除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外,还必须同时提交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审计报告模板可在“巴中市民政局公众网(http://www.bzsmzj.gov.cn/)”中“在线服务”栏目“表格下载”子栏目或巴中市社会组织qq群下载(请自行下载提供给会计师事务所)。社会团体接受审计时,应当将其设立的全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合并进行审计。

最近三年公益活动支出均不低于上一年度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的社会团体,已经获得以及有意向获得2018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还应当同时报送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明细的审计报告,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审计报告模板可在“巴中市民政局公众网(http://www.bzsmzj.gov.cn/)”中“在线服务”栏目“表格下载”子栏目或巴中市社会组织qq群下载(请自行下载提供给会计师事务所)。

三、年检时间

参检的全市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18年3月1日-5月31日完成年检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凡未按时参加年检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年检步骤和方式

(一)各社会组织将年检资料一式三份,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送市民政局接受年检;市民政局按照年检内容,对社会组织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照年检标准,作出“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

(二)市民政局将组织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分别按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总数的10%随机抽查,采取查看资料与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年检标准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对参检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最终确定年检结论。必要时可以要求参检单位公开年检相关信息,或者采取随机抽检的方式,对参检单位报告的情况实地审查。

年度检查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社会组织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发现社会组织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章程核准的;

3.2017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5.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6.2017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7.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8.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

9.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0.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1.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

12.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3.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4.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5.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社团章程行为的。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

4.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7.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8.设立分支机构的;

9.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0.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1.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3.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已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成立必备条件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并限期改正。

六、年检要求

(一)各社会组织对《报告书》所规定的内容要逐项认真填写,不得缺项。数字要准确无误,情况要实事求是,《报告书》要打印成纸质文本。

(二)业务主管单位要与市民政局加强联络协调,严格把握年检标准,对社会组织提供的基本情况、年检材料如有异议,要及时协商解决,也可协同现场督查。同时还要做好年检的后续工作,确保年检工作圆满完成。

(三)连续两年(含两年)以上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以及给予警告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社会组织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给予以撤销登记的处罚。

年检结果将在《巴中日报》和“巴中市民政局公众网”予以公示。

七、年检办理地址和工作时间

(一)市级社会组织年检办理地址:巴中市江北大道中段38号(巴中市民政局B栋2楼民间组织管理科)。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2:00,14:30-18:00

(三)联系电话:0827—5282086;0827—5260577

(四)各县(区)民政局联系电话:

巴州区民政局:18989159236

恩阳区民政局:0827—3369520

通江县民政局:0827—7233197

平昌县民政局:0827—6991428

南江县民政局:0827—8268261

巴中市民政局

201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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