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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乡镇(街道)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4-04-22 15:10 来源: 救助科

各县(区)民政局,巴中经开区社会事务局:

现将《关于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乡镇(街道)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抓好贯彻落实。2021年12月27日印发的《巴中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乡镇(街道)审核确认社会救助工作流程〉的通知》(巴市民发〔2021〕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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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乡镇(街道)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有效规范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委托下放后的救助行为,及时便捷高效开展救助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20〕24号)、《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川民发〔2021〕180号)、《巴中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巴中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巴市民规〔2023〕1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开展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乡镇(街道)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强为民服务能力,认真履行基本民生保障职责,夯实筑牢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落实落细各级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和加强乡镇(街道)为民服务能力建设的决策部署,推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扩大乡镇(街道)服务管理权限,增加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供给,提升基层社会救助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社会救助属县级事权,下放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必须由县(区)人民政府和巴中经开区管委会依法授权,并签订责任书或委托书,由乡镇(街道)行使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确保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于法有据、规范实施。

——权责一致。对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的社会救助事项,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厘清县级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职责任务,做到权责统一,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便民利民。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坚持宜放则放、应放尽放,逐步将直接面向人民群众、量大面广、由乡镇服务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社会救助事项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构建更加便民利民的工作运行机制。

二、下放内容

经县(区)人民政府和巴中经开区管委会授权,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一次性救助2000元及以下)的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其余适宜下放到乡镇(街道)的救助服务事项审核确认权限各地可根据实际确定。

三、职责任务

(一)县(区)民政部门。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管责任主体,负责统筹本辖区社会救助工作,对乡镇(街道)实施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本辖区社会救助相关政策和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办法、监管办法,细化城乡低保分档(补差)救助标准和临时救助事项及标准,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指导乡镇(街道)按照要求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定期核查,审核社会救助资金发放清单,协调财政部门及时核拨社会救助资金。负责对单独登记备案的救助对象,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对象进行100%实地核查,对社会救助新申请对象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协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社会救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乡镇(街道)。社会救助事项审核确认的实施责任主体,负责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一次性救助2000元及以下)等社会救助事项的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审核确认、公示公开、动态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负责做好乡镇(街道)干部、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两委”成员近亲属申请社会救助的单独登记备案管理,指导村(社区)强化主动发现,协助做好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公开等工作。

(三)村(社区)。社会救助工作的协助主体,履行困难群众主动发现和报告职责,负责协助乡镇(街道) 开展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动态管理、对象公示公开、政策宣传解释、信访核实处理等工作。

四、工作流程

(一)申请受理。乡镇(街道)是社会救助的受理主体,严禁将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职责转嫁给村(社区)承担。申请人(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救助申请,由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站)社会救助窗口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备的申请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相关材料。急难型临时救助可向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提出救助申请。持有居住证的可在居住地乡镇(街道)申办社会救助。对于已经受理的社会救助家庭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居)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街道)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1.个人提交材料。必要材料:申请及授权书、户口簿、身份证;其他佐证材料:残疾证、不动产证、土地(山林)确权证、收入情况、《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委托手续、财产及刚性支出材料、相关困难材料等原件或复印件等。

2.业务系统录入。特定救助对象类别:禁渔退捕困难渔民、农民工、困难党员、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等;残疾类别:肢体、精神、智力、视力等;重病类别:各类疾病名称;人员类别:老年人、成年人、未成年人;分类施保、家庭详细地址等救助对象情况,需在系统全部勾选或详细完整录入。

(二)调查核实(10个工作日)

乡镇(街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提请县(区)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同步对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1.信息核对(5个工作日)。必须坚持“先核对、后确认,无核对、不确认”工作要求,乡镇(街道)受理申请后,向县(区)核对机构发起核对请求,对申请人及其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户籍、婚姻状况、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税务登记、工商登记、车船登记、财政供养、失业金领取等信息开展信息比对。并通过核对申请救助的家庭用水、电、气、通讯等日常生活费用支出,以及是否存在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等情况,辅助评估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县(区)核对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核对查询,并出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书》。

2.入户调查(5个工作日)。由乡镇(街道)民政工作人员、驻村干部、社会救助协理员或村(社区)干部组成不少于2人的调查核实小组,填写《申请社会救助入户调查表》,由申请人、调查人签字确认。入户调查也可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进行。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三)审核确认及公开公示(10个工作日)

1.开展初评(5个工作日)。评审小组由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民政工作人员和调查小组成员等人员组成,负责定期审核新增、动态调整、复核对象救助金停发、减发或增发事项,实事求是提出初评意见提交乡镇(街道)审核确认小组审定,并同步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2.会议确认(5个工作日)。由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组成审核确认小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形成会议纪要(文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同步录入“天府救助通”平台。

3.信息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对社会救助对象信息在其所在村(社区)的村(居)务公示栏和县(区)民政部门网站上长期公示。公示内容应当依法保护社会救助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获得社会救助保障无关的信息。

4.民主评议。取消审核阶段民主评议,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并开展民主评议,评议记录拍照上传平台。对民主评议未通过不予确认的,乡镇(街道)应向申请人送达不予批准通知书;对明显符合相关救助条件,但民主评议未获通过的,乡镇(街道)应如实报告县级民政部门作出处理。

(四)资金发放。乡镇(街道)每月底前通过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生成救助资金发放花名册,并向县(区)民政部门推送,县(区)民政部门汇总审核后按程序报送至“一卡通”管理系统,财政部门完成核拨资金后由金融机构代理发放。

(五)档案管理。

1.审批类档案。包括申请书、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房产证、相关困难证明材料等原件或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公示照片,低保审核审批表,动态管理审核审批表等。

2.日常管理类档案。包括低保政策文件,会议记录、工作请示、报告、总结、批文、信函、低保资金发放汇总表、资金划拨凭证、低保对象花名册、调增(减)人员花名册、低保金调整增(减)人员花名册等。

3.大力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乡镇(街道)应规范救助对象档案管理,使用统一的文档装订格式及档案盒,按救助类别、时间、批次分开归档,保管期限自申报之日起不少于5年;终止救助后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3年。全面应用“天府救助通”系统,建立电子档案,社会救助网上受理、审核、确认,逐步形成较为规范的纸质与电子档案相融的管理模式。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办理程序。最大限度简化社会救助受理审核确认所需证明材料,全面推行“一次性告知”“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让困难群众“只跑一次”“一次办好”。全面提升社会救助工作信息化管理水平,按一户一档规范建档,实行电子记录和纸质文书并行分级存留制度,确保平台全流程记录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动态管理过程。乡镇(街道)办理流程中按规定收取或填写的纸质材料,连同通过平台打印的确认表,由乡镇(街道)保存,未通过平台生成的纸质材料全部拍照上传平台。

(二)全流程可追溯。确认权委托下放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及动态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依规依流程做好相关社会救助工作,不得随意简化流程、省略步骤、超时限办理。涉及文书必须由申请人签名并按指纹;视情开展民主评议的,必须规范形成记录,由全体参会人员签字;审核确认必须坚持集体评审、集体决定,严防审核确认“个人说了算”,坚决杜绝优亲厚友、暗箱操作、打击报复、随意处置等违纪违规行为。

(三)加强监督问效。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工作流程具有明显的限制性管理行为,是乡镇(街道)履行委托行政审批事项的基本遵循。要完善社会救助领域投诉、举报受理和责任追究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对乡镇(街道)在救助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乱作为问题,由县级民政部门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要落实失信惩戒制度,对申请人拒绝授权调查核对,拒不配合审核确认工作的,应当终止审核确认程序。要充分发挥县级民政部门业务监督、纪委监委部门专门监督和财政审计部门审计监督作用,发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弄虚作假、优亲厚友、违规办理等行为的,应当依纪依法追责问效,坚决杜绝“关系保”“人情保”“死亡保”。市民政局将采取不定期明察暗访、专项督导等方式进行检查抽查,不断推进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后安全规范有序运行。

附件1 社会救助申请及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doc
    附件2 代理申请委托书.doc
    附件3 社会救助确认不予批准(调减、停发)告知书.doc
    附件4 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记录样表.doc
    附件5 临时救助申请审批样表.doc
    附件6 社会救助入户调查和审核确认样表.doc
    附件7 社会救助对象公示样表.doc
    附件8 经办人员、村(居)两委会成员近亲属享受社会救助政策备案样表.doc
    附件9 巴中市社会救助办理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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