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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实施办法

2022-08-08 10:28


关于印发《巴中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

   

各县(区)民政局、发改局、教科体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医疗保障局、乡村振兴局、行政审批局、总工会、残联,巴中经开区社会事务局、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局、司法分局、财政和金融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办、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总工会:

为规范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现将《巴中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中市民政局              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巴中市教育和体育局         巴中市司法局
    巴中市财政局              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巴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巴中市应急管理局           巴中市医疗保障局
    巴中市乡村振兴局            巴中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巴中市总工会              巴中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88 

 

巴中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体系规范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2024号)、《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四川省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川民规〔20222号)、《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川民发〔2021180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中共巴中市委办公室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分工方案>的通知》(巴委办〔202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持有巴中市户籍或居住证的居民申请救助帮扶,需要开展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适用本办法。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护认定对象的合法权益;采取部门委托认定和对象申请救助帮扶时认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行动态管理;遵循与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相衔接的原则。

  市级民政部门统筹管理全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会同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保、乡村振兴、政务和大数据、总工会、残联等社会救助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县(区)民政部门负责低保边缘家庭的确认、动态管理、长期公示和信息备案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负责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受理、入户调查、公示、审核和政策宣传、动态监测及动态管理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协助乡镇(街道)做好政策宣传、走访发现、申请递交、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信息公开、动态管理等工作。

授权或委托乡镇(街道)认定低保边缘家庭的,乡镇(街道)负责受理、审核确认工作,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县(区)民政部门应牵头制定相应的审核确认办法和监管程序,加强监督指导。

      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范围,根据规定给予低保边缘家庭相应的社会救助,或提供其他必要的帮扶措施。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低保边缘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放宽到2倍);

(二)家庭财产和刚性支出符合本办法规定;

(三)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范围。

第七条  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刚性支出的界定范围和界定,按照《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川民发〔2021180号)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区)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细化。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存款、理财、基金、有价证券、债券、投资型保险等金融资产总值人均高于我市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6倍;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2套(含)以上产权住房或商品房,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我市人均住房保障面积2倍;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非生产经营用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等,总价值超过我市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6

(四)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重新装修房屋扩建房屋(因灾或意外事故导致房屋需重修重建的和保证住房安全需修缮的除外)的;在银行有消费类贷款买汽车、房屋的,或已将汽车、房屋出售(申请人能提供有效凭证证明出售款项用于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除外)
    (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购买黄金、首饰、收藏品总价值超过我市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6

(六)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出国旅游、乘坐交通工具选择飞机商务舱、列车软卧、高铁二等座以上、轮船二等舱以上等高消费情况的;

(七)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乡镇(街道)、村(居)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或者拒绝从事劳动生产;

(八)无正当理由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调查

    (九)故意隐瞒家庭成员真实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

(十)拥有当地户籍,但长期(1年及以上)居住在省外,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申请人又不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十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企业、注册公司并正在从事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或申请前12个月内有缴税记录的;

(十二)有赌博、嫖娼和吸毒等行为的;

市、县(区)民政部门会同社会救助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认定程序

第九条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按照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等基本程序进行,按照《四川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川民发〔2021180号)有关要求执行。

(一)申请

1.单位委托。居民家庭申请救助帮扶,需要开展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由受理的社会救助相关部门委托民政部门开展认定,其认定结果作为实施专项救助的依据。

2.个人申请。居民家庭申请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填写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房产证、土地(山林、草地)确权证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委托申请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

3.在市域内不同县(区)内,申请人家庭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受理后进行调查核实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反馈调查核实情况,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按程序开展审核工作。

4.乡镇(街道)、村(居)在工作中发现可能符合条件,但未申请的,应当主动告知相关政策。

(二)受理

1.乡镇(街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备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2.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无法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愿意进行书面承诺的,实行容缺办理,在入户调查由申请人补提交

(三)审核

乡镇(街道)自受理申请后,通过信息比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财产及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1.乡镇(街道)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等情况对申请对象是否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条件提出建议意见,将相关材料报送县(区)民政部门。

    2.乡镇(街道)对无异议的申请,可以取消民主评议;对有异议的申请,组织开展复查。

(四)认定

1.县(区)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家庭确认为低保边缘家庭;对要件不齐或资料不全的,应当退回乡镇(街道)重新审核;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开展低保边缘家庭认定过程中,发现申请家庭成员具有本办法第八条列明相应情形,且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可终止认定程序,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居民家庭,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征得其家庭成员同意后,可直接确认为低保边缘家庭,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4.县(区)民政部门将审核确认后的低保边缘家庭信息按规定通过官方网站进行长期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核查。

5.申请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按规定向县(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诉,由县(区)民政部门或委托乡镇(街道)组织开展复查并答复申请人。

低保边缘家庭审核认定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6.县(区)民政部门对低保边缘家庭认定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按照《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川民发〔2021180号)第六章第三十六条要求进行保存管理。

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应用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做好低保边缘家庭信息数据采集维护、信息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

  认定结果运用

第十条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实行按需申请,自获得确认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年,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县级民政部门对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三级精神残疾人,患有我市医保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其他家庭成员纳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范围。

县级及以上社会救助相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给予教育救助、就业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法律援助、困难职工帮扶、产业发展等相应救助帮扶,以及其他必要的帮扶措施。

县级及以上社会救助相关部门对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帮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申请救助帮扶未通过的,由受理的社会救助相关部门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  市、县(区)民政部门会同社会救助相关部门加强低保边缘家庭信息共享,汇集救助帮扶各类信息。

第十  低保边缘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家庭成员应当及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及乡镇(街道)应当主动公开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政策、认定程序,依法依规对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不得公开与认定无关的个人隐私信息。

第十五条  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受理、回复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方面的咨询、举报、投诉。对受理的实名举报,应当按照规定核实处理,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申请或已经获得确认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对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相关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认定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认定的;

(三)不按照规定核实处理有关举报、投诉的;

(四)非法查询与认定无关的公民个人信息,或者故意泄露认定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

(五)在认定工作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八条  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或申请人失信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已经履职尽责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不予问责或免于问责。

第十九条  申请人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采取虚假手段骗取低保边缘家庭资格,并获得救助帮扶资金、物资或服务的,一经查实,由县级民政部门取消其低保边缘家庭资格,由县级及以上社会救助相关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资金、物资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出具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可根据实际制定相关规定并报市民政局备案。本办法民政会同关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中明确适用的政策文件及有关规定如有调整,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8施行,有效期5年。原《巴中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巴市民政〔20092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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