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取消24个证明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现将民政部取消的24个证明事项予以公布(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执行。证明事项涉及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公布。
附件1 | ||||
民政部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7项) | ||||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规章名称、文号及内容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
1 | 条例施行前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民政部门补办登记时提交的编制或工商部门准予注销的证明文件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12月28日民政部令第18号公布) | 不再办理,直接取消 | |
2 | 基金会年度检查时提交财务审计报告同时提交的证明材料 |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2006年1月12日民政部令第30号公布) | 只需提交财务审计报告即可 | |
3 | 申请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提交的相关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10月12日民政部令第29号公布) | 不再办理,直接取消 | |
4 | 申请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注册登记提交的证明材料 |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2006年2月9日民政部令第33号公布) | 不再办理,直接取消 | |
5 | 申请设立社会福利机构提交的证明材料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2月30日民政部令第19号发布) | 不再办理,直接取消 | |
6 |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提交的证明材料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8号公布) | 不再办理,直接取消 | |
7 | 申请开展儿童寄养的家庭向儿童福利机构提交的证明材料 |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2014年9月24日民政部令第54号公布) | 当事人声明加部门间信息共享核对 | |
附件2 | ||||
民政部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17项) | ||||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文件名称、文号及内容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
1 | 申请低保提交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材料 |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 | 个人声明加民政部门内部核实 | |
2 | 双方均非内地居民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时提交的其本国承认其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效力的证明材料 |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 | 不再办理,直接取消 | |
3 |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提交的证明材料 | 《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卫生计生委 中国人民银行 工商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银监会 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 | 不再办理,直接取消 | |
4 | 监护人为艾滋病感染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时提交的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 |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2〕179号) | 当事人声明加部门间信息共享核对 | |
5 | 私自收养子女的国内公民在办理收养登记时提交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 | 《民政部 公安部 司法部 卫生部 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 | 直接取消 | |
6 | 私自收养子女的国内公民在办理收养登记时提交的经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出具的收养前子女情况的证明 | 直接取消 | ||
7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收养女性弃婴和儿童且妻子死亡的,男方抚养人在办理收养登记时提交的妻子死亡证明材料 | 直接取消 | ||
8 | 社会散居孤儿监护人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时提交的孤儿父母死亡失踪的证明 |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 当事人声明加部门间信息共享核对 | |
9 |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10周岁以上继子女提交的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的证明材料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继子女当事人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通知》 (民办函〔2008〕4号) | 现场询问被收养人意见并记录,请被收养人签字按手印 | |
10 | 生父母一方为非中国内地居民送养10周岁以上内地子女提交的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的证明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生父母一方为非中国内地居民送养内地子女有关问题的意见》(民办发〔2009〕26号) | 直接取消 | |
11 | 生父母一方为非中国内地居民送养内地子女提交的与被收养人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直接取消 | ||
12 | 生父母一方为非中国内地居民送养内地子女提交的同意送养子女的证明材料 | 直接取消 | ||
13 | 生父母一方为非中国内地居民送养内地子女提交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材料 | 直接取消 | ||
14 | 生父母一方为非中国内地居民送养内地子女提交的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 | 直接取消 | ||
15 | 生父母一方为非中国内地居民送养内地残疾儿童提交的儿童残疾证明材料 | 直接取消 | ||
16 | 查验申请人申请撤销收养登记时提交的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证明材料 | 《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08﹞118号) | 申请人声明加主管机关调查 | |
17 | 申请人申请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时提交的收养登记或解除登记的查档证明 | 《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08﹞118号) | 当事人声明加主管机关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