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24 18:01信息来源:四川省民政厅网站 【字体:  

各市(州)民政局、政法委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市场监管局扶贫开发局医保局

现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落细落实、终端见效。

四川省民政厅                  中共四川省委政法委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                四川省扶贫开发局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0422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切实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其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实现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明显改善和提升,根据民政部等部(委、局、办)《关于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20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关于照料服务达标行动

(一)集中部署开展救助管理和托养机构安全隐患排查

1.自查整改。市(州)集中部署开展一次救助管理和托养机构安全隐患全面自查整改。(责任单位:各级民政部门;完成时限:20205月)

2.集中检查。市、县分级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救助管理和托养机构内部管理、生活照料、卫生防疫、食品药品安全、消防安全、离站返乡、站外托养等环节开展一次集中检查,指导限期做好整改。(责任单位:各级救助管理领导协调机制和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7月)

3.常态检查。省、市、县三级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常态对救助管理和托养机构进行检查。(责任单位:各级民政、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完成时限:长期)

工作标准: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形成问题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时限、路径、标准和责任,按时按要求推进整改。

(二)落实站内照料是常态、站外托养是例外原则

4.研制计划。市、县分级对站外托养情况进行清理,区分不同情况,制定接回计划。(责任单位: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完成时限:20206月)

5.改善条件。救助管理机构完善站内设施设备,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专业力量参与工作达到站内照料服务规范相关要求。(责任单位: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完成时限:202010月)

6.分类照料。达到站内照料服务要求的救助管理机构,按计划接回在外托养人员;无法提供照料服务的救助管理机构,优先选择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养老、精神康复等机构承接托养服务,规范签订托养协议。(责任单位:各级民政和救助管理机构;完成时限:202012月)

工作标准:托养人员接回计划和托养计划科学合理,实施站内照料服务的救助管理机构站内照料服务条件符合有关要求,确需实施托养服务的,托养协议规范、托养条件达标、托养服务到位、监督管理落实。

(三)强化救助管理监督和应急处置

7.落实责任。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建立运行负责人定点联系制度,履行主要监管责任,每半月至少1次深入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合作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履行主体责任,通过定期检查、派驻人员、远程视频监控等方式及时、准确掌握托养机构运行情况和送托人员健康状况。(责任单位:各级民政部门;完成时限:长期)

8.试点监督员制度。3个以上市(州)、6个以上县(市、区)试点建立第三方监督委员会或特邀监督员制度,对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的运行管理、人员照料情况进行监督(责任单位:试点市、县民政部门;完成时限:202012月)

9.建立应急机制。建立救助管理机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信息报告机制,对机构遇灾、遇险,受助人员走失、死亡等异常情况,救助管理机构要第一时间报告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政府、上级民政部门报告,并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处置工作。(责任单位:各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完成时限:20205月并长期坚持)

10.完善应急预案。救助管理机构进一步健全完善应急预案。(责任单位:各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完成时限:20206月并适时修订完善)

工作标准:监督机制运行顺畅、作用明显;应急预案操作性强,经常演练、人员熟知。

二、关于救助寻亲服务行动

(四)集中开展大爱寻亲,温暖回家主题救助寻亲专项行动

11.建立比对机制。建立民政部门与公安部门的身份信息比对机制,通过DNA比对、人像识别等方式甄别滞留人员身份信息,本级权限无法核实的,由民政部门汇总逐级上报后,再报请同级公安部门进一步核查甄别(责任单位:各级民政、公安部门;完成时限:20206月并长期坚持)

12.强化常态寻亲。救助管理机构对一时无法确认身份的流浪乞讨人员,必须在入站后24小时内通过全国救助寻亲网等形式开展寻亲服务,7个工作日内仍无法确认身份的,必须书面报请公安机关开展DNA比对,对滞留超过1个月的受助人员,根据寻亲进展情况对其在全国救助寻亲网、头条寻人等平台的寻亲信息进行更新完善。(责任单位:各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完成时限:202012月)

工作标准:各级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建立身份信息比对机制并运行良好,各地寻亲行动深入扎实、寻亲成果明显,救助寻亲社会氛围良好。

(五)开通运行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人脸识别模块

13.开通模块。救助管理机构全面开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人脸识别模块。(责任单位:各级民政、公安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完成时限:20205月)

14.滞站比对。全面开展滞站(含托养和医疗)人员信息比对。(责任单位:各级民政、公安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完成时限:20206月并长期坚持)

15.新员比对。及时将入站人员信息、走失人员家属提供信息与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累计数据进行比对(责任单位:各级民政、公安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完成时限:长期)

工作标准:救助管理机构人脸识别模块开通率100%,救助对象比对率100%,甄别查询能力和效率明显提升。

(六)大力拓展寻亲渠道,创新形成高效便捷的寻亲服务机制

16.拓展渠道。救助管理机构充分开发利用微信公众号、寻亲热线等智能化寻亲手段,深化与社会力量的合作,创新寻亲服务方法,拓展寻亲服务渠道。(责任单位:各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完成时限:长期)

17.有序送返。畅通流入地、流出地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的协调对接,对已查明身份信息的人员,在其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快安排接送返回工作,对流出地拒不接收的,逐级报上级民政部门协调解决。(责任单位:各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完成时限:长期)

18.成果展示。开展寻亲成果和优秀案例集中展示活动。(责任单位:各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完成时限:20214月)

工作标准:寻亲工作覆盖所有救助对象,寻亲方式创新有效,寻亲工作便捷高效,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已查明身份人员送返及时安全,流入地和流出地协调对接良好。

三、关于街面巡查和综合治理行动

(七)制定落实街面巡查制度

19.明确机制。各地救助管理领导协调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定常态化、制度化街面巡查制度,落实街面巡查职责任务。研究制定配套措施,明确未成年人、老年人、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救助对象转介处置程序。(责任单位:各级救助管理领导协调机制;完成时限:20208月并长期坚持)

20.落实巡查。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特别是辖区派出所、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街面巡查职责(责任单位:各级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完成时限:长期)

21.广泛动员。建立制度机制,推动利用城市网格化、数字化管理平台,发动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工作力量,动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公交(出租车)司机、环卫工人等积极参与街面巡查。(责任单位:各级党委政法委、城市管理、民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完成时限:长期)

工作标准:街面巡查机制健全、制度规范、职责落实,特殊救助对象转介处置程序配套、措施健全完善,建成覆盖全面、协同到位、服务及时的救助管理网络。

(八)强化街面治安综合治理

22.综合治理。依规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规定的行为,有效减少强行讨要职业乞讨等不文明现象。(责任单位:各级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完成时限:长期)

23.落实警力。所在地公安机关结合社区警务布点,在救助量大的市(州)级救助管理机构设立警务室或派驻民警,协助做好救助对象身份核查、站内安全等工作。(责任单位:各级公安、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完成时限:202012月并长期坚持)

工作标准:强行讨要职业乞讨等不文明现象有效减少,救助管理机构站内平安、周边治安良好。

(九)持续做好寒冬送温暖夏季送清凉专项救助行动

24.专项救助。常态开展大爱四川情满救助寒冬送温暖、夏季送清凉专项救助行动,极端情况下策划实施专项特别救助行动,公安、城市管理和民政等部门协同组织开展街面巡查(责任单位:各级民政、公安、城市管理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完成时限:长期)

工作标准:专项救助行动深入扎实开展,成效明显,确保不发生冻、饿死伤等极端事件。

四、关于落户安置专项行动

(十)集中开展长期滞站人员安置行动

25.提出申请。救助管理机构20203月前入站确实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将安置申请报送至当地民政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各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完成时限:20206月)

26.上报方案。民政部门对救助管理机构上报的安置申请认真研究,制定安置方案报同级政府(责任单位:各级民政部门;完成时限:20208月)

工作标准:滞站时间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安尽安

(十一)加强落户和移交工作

27.落户移交。对政府批准予以落户的,民政部门应于半月内启动户籍办理程序;对暂时无法落户但应当予以长期安置的,应于1月内将人员转移至政府设立的养老机构、精神病院等公办福利机构照料。(责任单位:各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完成时限:202010月并长期坚持)

28.依法登记。各地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有关要求,切实维护流浪乞讨人员依法登记户口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各级公安机关,辖区派出所、救助管理机构;完成时限:202012月并长期坚持)

工作标准:批准安置的流浪乞讨人员应交尽交,符合落户条件的应登尽登,落户确有困难的探索建立特殊困难群众临时供养机制。

五、关于源头治理行动

(十二)建立返乡人员信息台账,及时给予有效救助

29.建立台账。流入地救助管理机构通过书面形式将返乡受助人员信息反馈至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未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反馈至当地民政部门),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做好信息对接、人员接收工作,建立返乡人员信息台账。(责任单位:各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完成时限:长期)

30.救助帮扶。对已经返家的,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民政部门)组织人员或委托当地村(社区)了解其家庭状况,对存在生产、生活及基本医疗保障方面困难的,将其详细情况报送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按职责落实社会救助等有关政策予以帮扶,避免再次陷入困境;对确已无家可归的,户籍所在地救助管理机构(民政部门)主动接收,并协调当地政府妥善安置,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给予相应社会救助等帮扶。(责任单位:各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完成时限:长期)

工作标准:返乡受助人员信息台帐完善,实际困难清楚、救助帮扶到位。

(十三)对易流浪走失人员和有流浪乞讨经历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给予重点关注和帮扶

31.重点关怀。各级民政部门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建立易流浪走失人员信息库,将送返本辖区的精神障碍患者、阿尔兹海默症患者、肢体和智力残疾人员、反复流浪乞讨人员等纳入信息库统一管理,并将花名册通报给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组织人员通过实地走访、电话询问等方式进行回访,发现反复流浪乞讨的要将情况反馈至当地民政部门,原则上回访频率不低于每两月一次,回访期不少于一年。村(社区)要协助乡镇(街道)做好工作。(责任单位:各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完成时限:长期)

32.突出关注。县级民政部门与当地扶贫办开展信息共享,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有流浪乞讨经历的予以重点关注和帮扶,符合条件的全部按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保障(责任单位:各级民政、扶贫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完成时限:长期)

33.通报督促。按照川委办〔201935号文件要求,对重复流浪严重、帮扶措施不力的地方进行通报督促。(责任单位:各级民政部门;完成时限:长期)

工作标准:易流浪走失人员信息库完善,易流浪走失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有流浪乞讨经历的重点关注和帮扶落实,反复流浪明显下降。

六、关于救助管理干部队伍素质提升行动

(十四)做好救助管理政策宣讲和实务培训

34.分级培训。举办一次救助管理政策业务培训班或读书班,在救助管理系统全面开展救助管理政策宣讲,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救助管理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救助管理工作重要决策部署,确保救助管理政策法规、信息系统管理和使用方法等应知应会业务知识熟练掌握。继续做好救助管理政策和实务培训,按照人员全覆盖的目标,实现所有救助管理干部职工参加两天以上脱产培训,并采用书面考试、知识竞赛、模拟演练、实务操作等形式考核培训效果。(责任单位:各级民政部门;完成时限:长期)

工作标准:救助管理干部职工培训全覆盖,培训学时达标,政策理论水平和工作实操能力与岗位相适应。

(十五)持续开展做许帅式救助管理干部活动

35.示范引领。创新载体方式推动救助管理机构干部职工传递许帅精神、争当救助先锋,加强先进典型选树,用身边事教育激励身边人。(各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完成时限:长期)

工作标准:选树一批救助管理先进典型,激励引导救助管理干部职工爱岗敬业、开拓奋进、乐于奉献。

(十六)鼓励救助管理干部职工提升能力

36.鼓励提能。鼓励救助管理干部职工学习社会工作、心理辅导、特殊人员照料等专业知识,有关部门要为其学习和参加专业水平测试提供便利。市级及以上救助管理机构要设立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和专职寻亲岗位,提升救助服务能力,培养专业化寻亲队伍。(责任单位:各级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完成时限:长期)

工作标准:市(州)救助管理机构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和专职寻亲岗位人员配齐配强,作用发挥明显,救助管理干部学习提高积极性高。

(十七)加强救助管理干部职工关心关爱

37.落实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倾斜政策,加强对救助管理干部职工关心关爱,为稳定队伍、推动工作创造条件。(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完成时限:长期)

工作标准:工资倾斜等关爱政策落实到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

七、关于行动安排和工作要求

(十八)动员部署(20203—20204月)。各地要切实吃透《方案》精神,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作一次救助管理工作专题汇报,推动将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框架下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专项行动主要任务纳入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考核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要在20206月底前出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重要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要把协同推进川渝救助管理工作纳入专项行动统筹谋划考虑,密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对口跨省(市)救助管理机构业务合作,探索邻近市(州)、县(市、区)救助管理机构直接送已查明身份流浪乞讨人员,共同做好无户籍流浪乞讨人员接收安置,合力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源头治理。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分解落实专项行动工作任务,清晰明确重点任务、责任部门、完成时限和有关要求,形成任务推进台账,于20204月底前报民政厅。要通过召开救助管理领导协调机制专题会议或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会议等形式进行动员部署,切实统一思想,凝聚共识,高位推进。

(十九)组织实施(20205—20214月)。各地要充分发挥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及其办公室、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作用,加强工作统筹,加大协调力度,加强督促指导,有效落实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集中力量开展专项行动。对专项行动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报请当地党委、政府或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研究解决,推动专项行动有力有序开展。

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并落实专项行动信息报送机制,分别在2020828日、1228日和2021428日前认真填写《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并逐级上报,同时将其中的地方党委政府履职情况、照料服务情况、救助寻亲情况、街面巡查和综合治理机制建立情况、落户安置情况、源头治理情况、干部队伍素质提升行动开展情况通报本级政法委、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扶贫办等相关部门。加大对信息的研判力度,及时提请解决专项行动中推进不力、推进迟缓等问题。要及时上报专项行动做法,民政厅将定期汇总整理,印发工作简报,推广表扬先进,通报鞭策后进。

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力度,利用救助管理机构开放日活动、大爱四川情满救助专项救助行动等时机,集中向社会公众宣讲救助管理政策法规,介绍专项行动推进成果,有效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的良好氛围,有效营造政府、社会、家庭共担的社会救助工作良好氛围。

(二十)巩固深化(20215—20216月)。各地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成果,着力在创新一套科技支撑、高效便捷的寻亲服务机制,完善一套渠道顺畅、要素充分的落户安置机制,建立一套运行有效、落实有力的回归稳固机制,健全一套管理到位、监督有效的责任落实机制等方面建章立制。

民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总结提炼专项行动成效和经验,对其中操作性、推广性强的经验做法在全省进行宣传推广,对其中可以长期发挥作用的,进一步巩固深化,建立长效机制,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积极研究解决,及时总结专项行动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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