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第四届三次会议第221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19-09-03 16:26信息来源:办公室 【字体:  

巴中市民政局

对市政协第四届三次会议第221号提案答复的函

李冰委员:

感谢你对民政工作的关注,你提出的《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农村养老服务的建议》(第221号提案)对巴中市养老产业发展非常有指导意义,我局高度重视进行了专题研究,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我市养老服务工作现状

我市老年人口72.71万人,老龄化率19.7%,其中城市老人19.7万人占27.1%,农村53.01万人占72.9%,经济困难的失能、伤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空巢和留守老年人44.2万人,占60.8%。目前全市共有养老服务机构89个。其中公办养老机构70所、床位5332张;民办养老机构19所,床位4221张。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328 个,农村幸福院334个。全市养老床位总数9533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13张。全市养老服务机构的硬件条件有了较大改善,一些地方还配套建设了老年学校、老年活动室、图书室、健身房等活动场所。部分社区建立了老年医疗、康复中心,为社区老年人开展护理、保健服务。全市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正在形成。

二、关于相关建议的回复

(一)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尽快分区域出台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农村养老服务事业的总体规划及分阶段量化推进目标。

市政府坚持从制度层面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通知》《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巴中市养老服务产业发展规划(2016—2030年)》等文件,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区相继出台《巴中市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办法(试行)》《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配套政策文件,支持社会里昂参与养老服务业,兴办养老机构,运营公办养老机构,共同推动居家社区机构养老融合发展。进一步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在养老产业发展建设用地、人才培养、财税支持和融资信贷上给予明确政策支持,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我市养老产业发展。相继建成通江县空山康养中心、通江县文峰金子寺颐养中心、平昌县三十二梁康养中心、恩阳区罐子沟养老服务中心、巴州区延生爱心养老院等一批民办养老机构,提供生活照料、医疗康复、文化娱乐、人文关怀等各类养老服务,积极满足我市老年人社会化养老服务需求。同时,我市积极开展农村敬老院“公建民营”改革,截至目前,全市18所农村敬老院实现“公建民营”,市社会福利院正实施公建民营改革。

(二)精简审批环节方面。

2019年1月2日,民政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已明确规定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我市严格落实通知精神,从2019年2月起,已

依法全面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审批,按照“一门一网、一次”的办理原则依法做好登记和备案管理。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减低门槛、简化手续,在行政许可换届提供便捷服务。

(三)充分利用农村闲置的学校、村(社区)“两委”用房和已经“进城入园”村民原有的危旧农房改造等资源,吸纳社会资金,统筹建设一批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

印发了《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明确:支持城乡社区社会组织与相关机构兴办或运营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临时或短期托养照顾服务。《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通知》明确规定: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各县(区)政府要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乡镇站所闲置资产、闲置村小、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建设托老所、老年服务站、互助养老站等。

我市农村养老是重点,也是难点,农村养老才刚刚起步,农村养老市场培育任重道远。在政策支持方面,我市鼓励引导支持。随着国家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业和养老产业发展,我市将统筹相关政策,整合资源,加快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综合性养老机构为中心,农村互助养老设施为网点的养老服务网络,重点突破农村互助养老设施网点建设,大力培育老年协会,为老服务组织、支援者服务队伍,补齐民生短板,为高龄、失能、留守、空巢老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以及其他养老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多元化、精细化的养老需求。

(四)落实省政府川办发2018〕5号文件规定“鼓励支持本地返乡人士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经过两委决议,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土部门备案,可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允许办理只转不征的审批手续;属于原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建设的项目,一事一例调整土地用途,给予实际支持。”

严格落实川办发〔2018〕5号文件精神,出台《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返乡下乡创业二十二条措施的通知》(巴府办发〔2019〕10号),明确指出:“鼓励支持返乡下乡创业者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兴办养老机构,可享受养老服务也发展相关优惠政策。农村新业态新增建设用地按计划总量的8%予以单列,从事森林康养等农业经营主题,其辅助设施建设用地可再增加3%。”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通知》(巴府发〔2014〕4号)明确规定: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同等土地使用政策,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符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规定的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乡(镇、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可按照国家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对招商引进的养老服务业同等享受我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和个人向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准予按照税法规定扣除。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最后,对贵委提出的宝贵建议,以及对民政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再次表示衷心感谢,并期望贵委继续关注养老服务领域,继续关心和支持民政各项工作。

巴中市民政局

2019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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