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巴中市双拥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0-13 14:59信息来源:巴中市民政局 【字体:  

各县(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市级各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驻巴各部队:

《巴中市双拥工作规定》已于2015813日经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巴中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

2015910

巴中市双拥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以下简称双拥工作),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构建和谐巴中,依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巴中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巴中市双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聚焦能打胜仗,服务改革建设,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发挥双拥对强军兴军的促进作用,凝聚实现中国梦强军梦的强大力量,促进我市统筹城乡、追赶跨越、加快发展各项任务的落实,实现驻巴部队官兵满意、优抚对象满意、人民群众满意。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驻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消防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均应依照本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驻巴各部队应加强双拥工作领导,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目标管理,保证必需经费,建立健全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机构和制度。

第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每年至少分别召开一次议军会、军地联席会、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究解决驻巴部队建设和双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模范履行双拥工作职责,创造性开展双拥工作,完成双拥工作任务,每年向同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一次双拥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条 各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为本级双拥工作决策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双拥办)作为常设办事机构,担负指导、组织、协调双拥工作的职能,适时组织、开展双拥活动,总结、交流、推广双拥工作典型和经验,检查、督促双拥工作任务的落实。

第八条 各级各部门及驻巴各部队应主动参与双拥模范城(县、区)创建活动,对照创建标准,落实工作任务。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驻巴各部队要把国防双拥宣传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部队教育规划,深入开展国防双拥宣传教育,营造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介应开辟专题和专栏经常性地无偿进行双拥宣传。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驻巴各部队要有计划有组织进行国防双拥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每年春节、八一前的一个月为双拥国防宣传月

第十二条 各地要保持一定数量的大型永固双拥工作宣传牌,各级规划、城管、交通等部门应从规划选址、设置、管理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各级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都应与驻巴各部队开展军民共建活动。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部门应大力开展双拥国防宣传教育进校园活动,驻巴各部队应支持普通高等学校、中小学开展学生军训工作,支持少年军校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烈士纪念设施的维护与管理,按规定落实保护单位人员和经费,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清明、烈士纪念日等节日期间,党政军主要领导应带头参加各类烈士纪念活动。

第三章 拥军优属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大力支持、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教学科研、国防施工、抗洪救灾等各项任务。军队建设需使用国有土地或征用农村土地时,当地党委政府应依法优先办理。军队需要的粮、油、水、电、气等,应当优先优质优价保障。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在城市规划、建设和开发中,涉及部队房地产、通讯光缆等军事设施的,应提前告之并充分征求部队意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征兵工作责任制,制定并落实优惠政策,鼓励大学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军,提高兵员质量。

第十九条 市内所有公路、桥梁、渡口和公共停车场,对军用车辆实行免费通行和停放,并设置明显标志,提供周到服务。各服务行业要开设现役军人和优抚对象服务窗口,开展优先优质优惠服务。

第二十条 现役军人、烈士遗属、残疾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游览公园和名胜古迹,参观纪念馆、博物馆,凭有效证件免购门票,在图书馆免费阅览图书。

第二十一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火车、长途汽车享受减半优惠。

第二十二条 义务兵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 按照城乡一体、同役同酬的优待原则,优待标准不低于入伍时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为军烈属家庭挂光荣牌。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应予以褒扬,并按规定标准发放奖励金。

第二十四条 全面实行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县级民政部门通过银行直发到户的社会化发放机制,严禁克扣、挪用。

第二十五条 司法部门要建立军人及优抚对象维权机制,为部队官兵和优抚对象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认真贯彻落实《巴中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巴中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二十八条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有依法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出台针对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政策和拒绝接收下达的安置任务,以及不按政策规定落实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按政策规定妥善安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认真落实政治、生活待遇。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对等对口安置办法搞好公务员和事业编制身份随军家属安置,依托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帮助随军未就业家属就业,认真落实随军未就业家属的生活补助和创业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招录(聘)公务员(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对军队退役人员应优先录用,符合加分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

第三十三条 教育部门对残疾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现役军人子女和退役士兵报考各类学校时应优先照顾,并按规定加分录取。承担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应无条件接收现役军人子女就近入学。

第四章 拥政爱民

第三十四条 驻巴部队广大官兵要尊重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密切与驻地人民群众的联系,积极参加双拥模范城、文明城市、环保模范城市、卫生城市、森林城市等全民性创建活动,为促进驻地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第三十五条 驻巴部队官兵和民兵预备役人员,要自觉加强拥政爱民教育,认真贯彻执行拥政爱民工作有关规定,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群众纪律。团以上单位每半年、营以下单位每季度开展一次群众纪律检查。

第三十六条 认真执行军队义务参加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的有关规定,相对集中使用义务劳动日,结合当地政府的安排参加义务劳动。

第三十七条 积极主动参与抗洪救灾、维稳处突等急难险重任务,保证随时拉得出、用得上。

第三十八条 大力开展扶贫帮困、助学兴教、医疗帮扶等活动,关心驻地弱势群体。

第三十九条 积极引导广大官兵和随军家属,更新择业观念,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安置工作。

第四十条 要爱护驻地设施,保护群众利益,损坏东西照价赔偿。

第四十一条 妥善处理军地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在军政军民交往中,自觉维护群众利益,发生重大军地纠纷后,应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军地共同调查,依法妥善解决。

第四十二条 广泛开展“弘扬红军传统、建功革命老区”和组织学雷锋小组等活动,争做红军传人、合格军人、文明市民。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四十三条 市、县(区)每年要对双拥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考核,检查考核工作由各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

第四十四条 结合创建全国、省级双拥模范城活动,对双拥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十五条 全市每2年开展一次“十佳烈军属”、“十佳复退军人”、“十佳好军嫂”评选表彰活动。

第四十六条 在双拥工作中,凡具有政策不落实、任务不完成、职责不履行表现之一并被通报批评的单位,在各类综合性考核评比中均不能被评为先进,并不得参加文明行业、文明单位的评选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巴中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民政局和巴中军分区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4520日印发的《巴中市拥军优属工作办法》《巴中市拥政爱民工作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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