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民政局 巴中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6-17 16:25信息来源:巴中市民政局 【字体: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巴中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局: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4年巴中市年平均工资的通知》(巴人社办〔2015114号)精神,现将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因战因公伤残人员,以下同)护理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护理费标准

我市2014年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9205元。经测算,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534元调整到1633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28元调整到1306元;因病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21元调整到980元。

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执行时间为20157月至20166月。当社会平均工资出现负增长时,护理费标准不作调整。

特此通知。

巴中市民政局 巴中市财政局

2015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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