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巴中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局: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4年巴中市年平均工资的通知》(巴人社办〔2015〕114号)精神,现将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因战因公伤残人员,以下同)护理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护理费标准
我市2014年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9205元。经测算,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534元调整到1633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28元调整到1306元;因病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21元调整到980元。
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执行时间为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当社会平均工资出现负增长时,护理费标准不作调整。
特此通知。
巴中市民政局 巴中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