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性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3-03 18:12信息来源:巴中市民政局 【字体:  

市级各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各全市性社会组织: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对2014年度全市社会组织年检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年检目的与作用
以国务院两个《条例》为依据,坚持精心组织、严格审查、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对社会组织进行年度检查。通过年检,发现和解决问题,加强自律与诚信建设,规范社会组织的收费行为,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和社会公益意识,为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服务投资者、创业者,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
二、年检对象
凡2014年12月31日前在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各类社会组织均为年检对象。
三、年检内容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2、按照核准的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情况;
3、财务管理、经费收支、接受捐赠及各类票据使用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乱收费现象;
4、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变化情况;
5、社会组织兴办经济实体和创办刊物情况;
6、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和纪检组织情况;
7、按时换届和依规定程序选举情况;
8、内部管理制度、自律机制建设及其落实情况;
9、党政领导干部(含离退休)兼任社团职务及公务员兼职情况;
10、登记事项及时变更情况(业务主管单位、业务范围、名称、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等事项变化等);
11、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四、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1、2014年度工作总结和2015年度工作计划;
2、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
3、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4、财务报表;
5、活动开展资料;
6、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五、年检时间、地点和工作步骤
(一)时 间: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
(二)地 点:巴中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联系人和电话:赵勇灵 5260517 18908293789(巴中市社会组织QQ工作群:94363234,邮箱:1337479650@qq.com)
(三)工作步骤:
1、各社会组织按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2014年度工作总结和2015年度工作计划;
2、《年度检查报告书》可直接到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领取,也可登陆市民政局网站下载。报告书填好后附相关材料一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3、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初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年检;
4、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对上报材料及规定年检的内容进行审核;
5、登记管理机关做出年检结论,并在年检报告书和登记证书(副本)上签署年检意见;
6、年检结束后,将通过媒体公告年检结果。
六、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社会组织在2014年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社会组织有下列违反《条例》情形,情节较轻,经过整改纠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在2014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2、违反或者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活动的;
3、违反规定收取会费或者取得其他收入的,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4、违反证书、印章、财务凭证管理规定的;
5、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财产的;
6、不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7、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8、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9、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核准备案的;
10、不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按期换届的;
11、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12、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社会组织已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成立必备条件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并限期改正。
社会组织不参加年检的,将按照条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七、年度检查要求
  (一)开展市管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清理工作。根据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的安排部署,市管领导干部(含离退休领导干部)一律不得在社会组织中兼任领导职务。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除行业协会商会以外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的市级社会组织,必须事先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后,方可任职。请各全市性社会组织结合换届和年检时间节点,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将联合开展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清理整顿工作。各县(区)民政局,要主动与当地纪委、组织部,认真组织开展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清理工作。
  (二)试行社会组织财务抽查审计及公示报告制度。年收入5万元以上的社会团体、10万元以上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民政部门实行财务抽查审计,并在网上一并公布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年度收入、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原则上每个社会组织三年须接受一次财务审计。
  (三)建立社会组织重点监察和退出机制。市、县(区)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年度检查的作用,对一年内未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要提供“唤醒”服务,促使其正常开展工作。对长期不开展工作处于瘫痪状况,连续2年或2年以上未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要依法予以撤销。
  (四)加强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社会组织应认真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因填写失误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社会组织自行承担。业务主管单位应严格审查年度工作报告书,对报告书中的业务开展、财务报告、换届选举等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对年检报告书中内容填报完备的签署年检意见。


巴中市民政局
2015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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