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民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务微博微信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2-06 17:28信息来源:巴中市民政局 【字体:  

各县(区)民政局,经开区社会事务局,局机关各科室及直属事业单位:

经局长办公室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巴中市民政局政务微博微信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中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526

(此件主动公开)


巴中市民政局政务微博微信运行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新媒体技术推动信息发布常态化、规范化,确保巴中市民政局政务微博、政务微信运行维护管理高效、严格、有序,进一步提升民政公信力和影响力,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名称

政务微博:“巴中民政”+LOGO标识。

政务微信:“巴中民政”+LOGO标识。

二、发布平台

逐步开通新华网、人民网、腾讯网、新浪网微博及腾讯微信公众服务号。

三、工作原则

局政务微博、微信的运行维护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和“公开透明、及时快捷、树立形象”的原则,围绕民政政策、社会救助、婚姻登记、优抚安置、慈善捐赠、防灾减灾等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权威、准确、及时地发布信息,不断满足社会公众的新期待、新要求。

信息发布依据“谁采集、谁负责”和“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及时,杜绝“官谣”和“失泄密”事件。

四、发布内容

初期设置政务公开、政策解读、在线留言、便民服务(办事指南和防灾减灾知识)等栏目,根据运行实际和社会公众关注热点,及时作出调整。信息发布必须做到容简明扼要,每条政务微博、微信的字数分别控制在300700个汉字以内(含标题及标点符号)。

(一)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部署的新进展、新成效;

2.民政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重要文件及其解读;

3.民政重要工作、重大活动、突发自然灾害事件及救援处置信息等工作动态;

4.对不实报道、谣言及其他不良言论的回应和澄清;

5.需要发布、回复或转发的其他事项。

(二)禁止发布的内容包括:

1.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2.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破坏国家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

3.散布谣言、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稳定的;

4.传播淫秽、色情、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5.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聚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

6.未经确认的信息和未经审定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除外);

7.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其他内容。

五、相关工作制度

(一)运行管理制度

坚持局党组统一领导,局办公室牵头,机关各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分工负责、协同管理的运行机制。

1.局办公室负责制定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平台建设规划,拟定重大活动的信息发布方案。指定1名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平台的日常管理和内容更新;收集、整理网民的回复意见,及时上报局网络舆情应对处置领导小组,并跟进处置。

2.机关各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各自业务特点,负责起草微博、微信发布内容,研究提出应对热点问题及社会公众关切的回复意见。事关全市民政系统和全局民政事务的重大事件、突发应急事件的信息发布内容需商本单位新闻发言人确定,必要时商请市政务微博微信主管部门确定发布内容。

3.局办公室负责局政务微博、微信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备案管理工作。

(二)审核发布制度

局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实行“分级审核,先审后发,统一管理,授权发布”的信息发布制度。发布信息内容应履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局机关的信息发布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统一管理,紧急和特殊情况下可实行授权发布;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为本单位信息发布授权人员,信息发布人员的授权管理由局办公室负责。

1.面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和印发的重要文件,承办单位应当在公文付印后起草微博、微信发布内容,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发布。需报送巴中市人民政府网微博、微信首发的,应注明“报市政府网发布”,由办公室负责履行规定程序后报出。

2.有关重大行动、活动安排,负责组织协调的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在工作部署确定后,起草微博、微信发布内容,报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发布。需报送巴中市人民政府网微博、微信首发的,按前款要求办理。

3.需在微博、微信上发布的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信息和调查处理过程中的阶段性信息,由现场人员负责起草,经赴现场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相关获得授权的人员发布,同时报局办公室备案。

4.涉及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信息,以及驻局纪检监察机构认为需要向社会公布的信息,由驻局纪检监察机构起草微博、微信发布内容,经驻局纪检组长审核,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发布。

纪检监察信息公开有专门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5.民生实事、预警预防、统计分析、突发事件及救援处置信息等事项和承办科室认为需要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应起草微博、微信发布内容,报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局办公室发出。

6.各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业务活动、应急知识的发布内容,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由本单位获得授权的人员负责发布,同时报局办公室备案。

7.需要局政务微博、政务微信转发相关信息的,各直属单位应向局办公室提出转发申请,由局办公室送审并安排转发。

8.局政务微博、微信发布信息的签件由局办公室统一存档备查。保存期限2年。

(三)舆情监测通报制度

微博、微信回复工作应严格按照《巴中市民政局网络舆情应对预案》的规定进行办理。

1.一般性的评论和政策咨询由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在第一时间负责回复或解答,需要一段时间办理后才能回复的,要当日给出研究办理的回复,并在办结时回复处理结果。

2.一般性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由相关科室(单位)负责审定和回复。

3.举报、信访事项由局办公室相关规定处理。

4.涉及全局专业性的重要评论、提问,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相关人员研究提出答复意见。

5.较大以上舆情,由局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办组织及时有序回复。

6.对网民的评论和私信,要认真分析,对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问题,要积极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解决,并在微博、微信中发布处理结果,不断提高民政工作的公信力。

7.对网民发表的恶意言论,可以不予理睬,性质恶劣的可报告局办公室予以删除。回复评论时,要真诚平等,不发表与政务身份不符的言论。

六、附则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巴中市民政局电话:0827-5260774 地址:巴中市江北大道中段38号网站地图
ICP备案:蜀ICP备14032324号-2 川公网安备51190202000102号网站标识码:511900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