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养老机构投资指南
——生态、区位、文化、营商环境优势
北纬31度,中国自然、地理、气候的南北分界线上,坐落着中国气候养生之都—四川巴中。
区位独特 人文荟萃
巴中市幅员面积1.23万平方公里,总人口380万,地处成都、重庆、西安三大城市的几何中心,现有1个通航10个城市的机场、2条铁路、6条高速,巴中至成都、重庆开行了动车,是北上南下、东出西进重要通道和成渝地区北向重要门户枢纽。在5000多年前就有巴人繁衍生息,在革命战争时期是全国第二大苏区—川陕革命根据地的中心和首府,徐向前、李先念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和446位共和国将军在这里战斗过,当年有12万多人参加红军,4.8万多人牺牲,用鲜血孕育了“智勇坚定、排难创新、团结奋斗、不胜不休”的红军精神,现存全国最大的红军烈士陵园、红军将帅碑林和红军时刻标语群。近代以来先后走出了“世界平民教育运动之父”晏阳初、探月总工程师吴伟仁等杰出英才。
宜养资源 独特优势
巴中,冬无严寒、夏无酷暑,雨水充沛、昼晴夜雨,属于一类气候适宜区,是秦巴山区的“天然氧吧”,是中国气候养生之都、国家卫生城市、国家森林城市、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城市、国家旅游标准化试点城市、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全国双拥模范城市,也是四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川陕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示范城市及成渝地区北向重要门户枢纽、绿色产品供给地、产业协作配套基地。巴中素有“秦巴山区天然药库”“四川盆地北缘山地重要的生物基因库”美誉,是久负盛名的“中国银耳之乡”“中国南江黄羊之乡”,天然气储量1.4万亿立方米以上,探明石墨矿储量1.15亿吨,预测远景储量3亿吨以上,极具开发潜力。
巴中市森林覆盖率62.5%,年均相对温度76.8%,各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1396.65平方公里,空气负氧离子平均达2万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97.4%,常住人口老龄化率21.8%,境内有1个世界地质公园(光雾山—诺水河)、4个国家森林公园、4个国家水利风景区、20个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在创AAAAA级景区2个,24个国、省特色小城镇,95个传统村落。这里,有亚洲最大的红叶景观和亚洲最大的地下溶洞群;这里,有全国最大的红军烈士陵园,这里,有很多来自全国各地的老人来巴避暑或旅游;这里,有重庆知青常年或候鸟式生活在巴中。2016以来,全市接待文旅康养游客人数年均增长17%,收入年均增长19%,分别位列全省省第2位和第4位。
巴中区位优势明显,市场辐射能力强,以巴中为中心300公里半径范围内,有特大城市3个,中等城市9个,县级城市40个,人口1.5亿,其中城市人口近4000万。依托巴中市富集的文化旅游生态资源,深入实施养老产业融合发展战略,凸显巴中市的成渝地区“休闲度假后花园”战略定位,后发优势明显,开发潜力巨大、投资前景广阔,将加快成为成渝地区闻者向往、游者留恋、居者愉悦、养者安适的休闲度假养老后花园。
政商环境 优质亲清
巴中市、县区均设立政务服务中心,实行并联审批、联合审批、现场审批,部门职能窗口设置率、窗口授权率100%。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特事特办,组织专门班子为其协调服务或全程代办服务,一周内完成前期行政审批工作。需要各部门审批的投资项目,由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实行并联审批和“一站式”服务,在3天内完成行政审批。始终把创建一流营商环境作为“一号工程”来抓,相继推出“50条”创建措施,做到投资巴中有无熟人一个样、大小企业一个样、外地人本地人一个样、国有民营一个样、内资外资一个样。巴中市先后被评为“中国营商环境质量十佳城市”和“最具投资营商价值城市”。
巴中市深入推进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行政许可,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卫健部门对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均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对民营养老机构提供养护服务免征增值税、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有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与周边城市比较,巴中市自来水、天然气投资(价格)成本最低。
巴中市养老机构投资指南
——登记备案流程
一、申请条件
(一)举办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四)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五)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二、办理程序
(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实行备案管理制。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并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作废,不再换发许可证。
(二)法人登记工作
1.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所在地负责社会组织登记部门申请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对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所属地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负责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
2.设立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依法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对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所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民政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民政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信息推送、信息共享等机制对接,及时掌握养老机构企业法人登记信息。
(三)备案工作
1.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须到当地民政养老业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材料内容详见附件)。
2.所在地民政部门在接待举办者政策咨询时将告知其备案要求,提供备案材料样张、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以及网上下载渠道,引导做好备案相关工作。
3.举办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材料。各地民政部门统一接收举办者提交的备案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举办者应告知其补全材料后备案,对材料齐全者将及时提供备案回执,并应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监管制度等。
4.养老机构备案登记将作为其享受床位建设和运营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对于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未进行备案登记的养老机构,将不列入本年度及下一年度床位建设和运营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支持范围。
四、联系方式
(一)法人登记工作联系电话
巴中市民之家民政局窗口(3楼164—171号):
(0827)5775696
巴中市民之家市场监管局窗口(3楼148-156号):
(0827)5775690
(二)备案工作联系电话
巴中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0827)5260642
(三)网上办事大厅
巴中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http://zwhjy.cnbz.gov.cn/
巴中市民政局:http://mzj.cnbz.gov.cn/
巴中市市场监管局:http://samr.cnbz.gov.cn/
(四)投诉电话
巴中市政务服务热线:(0287)12345
巴中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0827)3339039
附件: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2.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3.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4.备案承诺书
5.养老机构优惠扶持政策
附件1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民政局: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所养老机构,该养老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1.名称:
2.地址:
3.法人登记机关:
4.法人登记号码: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6.公民身份号码:
7.服务范围:
8.服务场所性质:(自有/租赁)
9.养老床位数量:
10.服务设施面积:
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11. 联系人:
联系方式:
12.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13.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
14.环评报告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15.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16.开设食堂等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养老机构): 编号:
年 月 日报我局的《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备案项目如下:
名称:
地址:
民政部门(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要求向民政部门备案,接受民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规定等开展服务活动。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如下:
1.养老机构设施应当符合如下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养老服务应当符合如下现行的国家和本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
3.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符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4.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现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符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内设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号)、《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30号)等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4
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的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养老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设置的养老机构符合《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以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欺老虐老、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不利用养老机构的设施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不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