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17-06-21 18:21信息来源:巴中市民政局 【字体:  

序号 事项名称 设立依据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1 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三) 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全市性社会团体 1.是否存在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2.是否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3.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4.是否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5.是否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6.是否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7.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随机抽查
2 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为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1.检查是否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2.检查是否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3.检查是否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4.检查是否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5.检查是否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6.检查是否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7.检查是否设立分支机构的;8.检查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是否违反有关规定;9.检查是否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10.检查是否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11.检查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2.检查是否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随机抽查
3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二十二条 许可机关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全市养老机构 1.是否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协议是否符合规定;2.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 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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