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主 要 职 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科室 |
备 注 |
1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民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全市民政队伍法制建设。 |
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
规划财务科 |
|
拟订工作计划和民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
办公室
(信访和群众工作科) | |||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以及政务协调、政务公开、目标考核、督查督办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 ||||
承担政务信息、新闻宣传、民政公众网络管理及民政法治工作; | ||||
负责机关后勤管理服务工作; | ||||
负责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民政行政执法工作; | ||||
负责群众信访的接待、处理、分析、排查和化解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 | ||||
指导全市民政队伍法制建设。 | ||||
2 |
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负责各类基金会成立条件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负责全市性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督导。 |
拟订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
民间组织管理科
(民间组织执法监察科、行政审批科) |
|
受省民政厅委托管理设在我市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办事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 ||||
研究提出社团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 ||||
负责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 | ||||
指导监督全市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对市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的年检工作,并对其违法行为和未予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查处; | ||||
负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复议工作; | ||||
承担全市性社会团体、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市属福利机构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工作; | ||||
负责全市建设社会公墓地许可的审核报批工作。 | ||||
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 ||||
负责全市性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督导。 |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 |||
序号 |
主 要 职 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科室 |
备 注 |
3 |
拟订全市优抚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标准和办法,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承办革命烈士、因工伤亡人员的审核、报批的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拟订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的规范性文件及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 |
拟订拥军优属、优待抚恤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
优抚安置科(巴中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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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支援军队和国防建设; | ||||
负责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 | ||||
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等人员的伤残评定报批工作; | ||||
负责烈士的审查报批工作; | ||||
负责特等、一等伤残军人及孤老优抚对象的集中供养和伤病治疗; | ||||
拟订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伤病残退伍士兵、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的规范性文件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 ||||
拟订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 ||||
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开发和使用; | ||||
指导基层各级复退军人服务机构建设和军供站管理工作; | ||||
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 | ||||
承担巴中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 ||||
4 |
拟订救灾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拟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有关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负责组织救灾捐赠,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
拟订减灾工作和社会救济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
救灾科(巴中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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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查灾、核灾、报灾及抗灾救灾与协调工作; | ||||
负责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 | ||||
管理、分配救灾(含捐赠)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 ||||
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农村受灾群众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工作; | ||||
指导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 | ||||
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救济工作; | ||||
拟订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巴中市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
序号 |
主 要 职 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科室 |
备 注 |
5 |
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管理和指导五保供养工作。 |
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并监督实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
社会救助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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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目标计划与服务工作,指导县(区)审查核定保障对象、范围和保障标准; | ||||
组织检查、指导和监督全市低保工作和医疗救助工作; | ||||
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 | ||||
承担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工作。 | ||||
6 |
拟订全市行政区划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变更和政府驻地的迁移以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查处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发布标准地名,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拟订全市城乡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
负责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 |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科(巴中市勘界工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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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村(居)委会组织法,指导村(居)委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 ||||
组织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干部培训和表彰工作; | ||||
指导城市基层开展创建模范居委会活动; | ||||
拟订全市社区工作和社区服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社区发展规划; | ||||
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和社区志愿者注册登记工作; | ||||
拟订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 ||||
编制全市地名规划、发布标准地名; | ||||
承办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政府驻地迁移和行政区划名称的审核报批工作; | ||||
负责县(区)排列顺序和行政区划代码的审核报批; | ||||
负责指导全市城镇建筑物(群)名称管理,颁发地名使用证和发布标准地名; | ||||
负责全市街、路、巷、楼、幢、门牌标志的规划、编制、设置、管理、维护等工作; | ||||
组织地名调查,管理档案资料,审定、编辑出版行政区划和地名图书资料及工具书; | ||||
指导市、县(区)、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查处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 | ||||
序号 |
主 要 职 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科室 |
备 注 |
7 |
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组织拟定促进慈善事业的规范性文件,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指导工作。 |
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规范性文件; |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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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全市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 | ||||
拟订全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 ||||
指导全市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
负责市级福利企业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 | ||||
负责全市福利彩票发行和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工作; | ||||
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 | ||||
组织开展社会福利方面的合作与交流;组织社会捐助工作。 | ||||
8 |
拟订全市婚姻、殡葬和救助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儿童收养登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城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全市涉外婚姻登记和涉外收养登记工作。 |
拟订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儿童收养和救助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
社会事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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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市婚姻登记、儿童收养、殡葬改革、城市流浪人员、未成年人救助管理工作; | ||||
推行丧葬习俗改革,查处违法行为; | ||||
推行婚俗改革; | ||||
承办婚姻案件的行政复议和仲裁工作; | ||||
指导殡葬服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婚姻登记、婚姻服务等事业单位管理服务工作; | ||||
承办本市儿童涉外外收养登记工作。 | ||||
9 |
指导和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
拟订民政事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规章制度,监督全市民政事业经费使用和管理; |
规划财务科(项目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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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审计工作; | ||||
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 ||||
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 ||||
序号 |
主 要 职 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科室 |
备 注 |
10 |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职业规范的规范性文件,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教育和培训工作; |
人事科(社会工作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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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工作; | ||||
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职业规范; | ||||
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 ||||
11 |
维护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实施,对驻在部门及所属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
驻局监察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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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对驻在部门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 | ||||
调查驻在部门党员违反党的纪律的问题; | ||||
调查驻在部门行政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处分决定; | ||||
受理驻在部门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 ||||
组织协调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 ||||
承办市纪委、市监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 ||||
12 |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具体工作事项。 |
相关内设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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