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巴中市民政局 > 履职依据 > 政策文件

巴中市财政局 巴中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巴中市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2-08-08 16:11

 

各县(区)财政局、民政局,巴中经开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务局、文旅新区财政金融局:

为规范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市财政局、民政局联合制定了《巴中市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中市财政局         巴中市民政局

                          2022年8月8日

 

   

 

巴中市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保障资金运行安全,规范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程序,增强民生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救助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四川省中央和省级财政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政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和民政部门安排的专门用于保障各类民政对象基本生活、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维修改造的专项资金。具体包括: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社会救助救济补助资金、民政事业补助资金、养老服务业发展补助资金、福彩公益金等其他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民政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分配及时、管理规范、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民政专项资金的决策分配、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民政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按职能职责共同管理。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根据上级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完善全市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负责审核民政部门报送的资金分配方案,会同民政部门联合下达资金分配文件,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三)落实地方财政支出责任,设置专项资金绩效指标,按规定配套地方民政专项资金。

(四)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五)其他涉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事项。

第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根据上级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完善全市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对上级下达的民政专项资金提出拟分配方案并商财政部门。

(三)负责对民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投入产出、各项效益的阶段性完成情况进行绩效动态监控,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资金分配、拨付和使用专项监督。

(四)负责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推进项目实施,负责组织开展民政专项资金绩效自评。

(五)负责其他涉及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事项。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八条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为城乡低保对象发放低保金。

(二)为特困供养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供养人员提供照料护理。

(三)为临时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实物。

(四)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并实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

(五)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

(六)其他符合条件的支出。

第九条  社会救助救济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向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

(二)向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

(三)向符合条件的襄渝铁路西段伤残民兵民工及遗属发放定期生活补助,以及给予体检补助。

(四)向符合条件的精减退职职工发放救济补助。

(五)向符合条件的起义投诚人员发放生活补助。

(六)支持为符合享受绿色惠民殡葬政策条件的群众提供基本殡葬服务。

(七)其他符合条件的支出。

第十条  民政事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社区建设。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更新、社区信息化建设。

(二)社会工作。社工服务、志愿服务、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三)殡葬服务。节地生态安葬、殡葬设施改造和设备购置。

(四)能力建设。救助管理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婚姻登记机构、麻风病康复机构和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等机构维修改造、设备购置更新;区划地名管理和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养老服务业发展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机构养老。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公办养老机构改造(含维修改造和设备购置)、公办养老机构护理能力提升、民办养老机构建设、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养老机构消防设施改造、养老机构责任险、其他机构养老服务等。

(二)社区养老。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建设、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补贴、其他社区养老服务等。

(三)居家养老。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社区为老助餐服务、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改造、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等。

(四)其他养老。养老人才培养、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养老服务从业年限补贴、入职补贴、“互联网+”养老、养老服务评估、老年人能力评估、家庭照护床位建设、高龄津贴、老年大学建设、互助养老、“养老+”物业、其他符合规定的养老服务等。

第十二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应当遵循“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老年人福利类项目。用于符合宗旨的支持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二)残疾人福利类项目。用于符合宗旨的残疾人康复救助、残疾人福利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及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等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三)儿童福利类项目。用于符合宗旨的困难儿童医疗康复救助、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建设、未成年人关爱保护等儿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四)社会公益类项目。用于符合宗旨的殡葬服务体系建设、慈善捐赠体系建设、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等。

(五)其他公益类项目。社会福利基本设施建设项目(含改扩建和维修改造);社会福利基本设施设备购置项目、社会福利类、社会公益类服务项目;符合宗旨的培训、评估、标准体系等能力建设项目;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

第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补助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不得擅自扩大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不得擅自提高补助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补助资金。

 

第四章 资金分配

第十四条  困难群众补助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原则上选取困难群众人数(80%)、自身努力程度(12%)、资金使用绩效(4%)、管理工作绩效(4%)、财政困难程度(修正因素)等相关因素进行额度分配,因素选择和权重设置可根据年度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一)基础分配。

1.困难群众人数。以各县(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众人数作为分配依据,各类对象人数的权重以全市上年度对应救助支出结构进行确定,其中城乡低保对象人数含实际人数(90%)和修正人数(10%),农村低保人数含农村兜底保障对象人数和其他农村低保对象人数。临时救助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以上年度实际救助支出金额和救助人次进行确定。

2.自身努力程度。以县(区)财政本级当年筹集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占其年度实际救助支出的比例作为自身努力系数,以县(区)自身努力系数乘以基本分配结果作为计算依据。

3.资金使用绩效。以县(区)困难群众救助结余资金占其当年困难群众救助总资金来源比重作为资金使用绩效,结合全市平均结余比例进行考核计算。

4.管理工作绩效。以困难群众救助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计算依据。

(二)结果修正。

1.财力调整。将县(区)财政供养人员人均财力作为财政困难程度指标对基础分配结果进行修正,采取保底限高方式对人均财力系数进行同比压缩修正(根据当年统计报表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测算)。

2.资金扣减。对于全年资金支出少于中央和省级下达补助资金或滚存结余较大的县(区),市级财政将在分配下年补助资金时按照上年结余数的50%扣减对该县(区)的补助。

3.削峰填谷。结合县(区)近年支出情况预测当年支出需求,并据此对分配结果进行“削峰填谷”,适当调减补助水平较高地区当年资金,适当调增补助水平较低的困难地区当年资金。

第十五条  社会救助救济补助资金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分配:

(一)据实法:适用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襄渝铁路西段伤残民兵民工及遗属定期生活补助和体检补助等。采用据实法分配的补助资金,根据相关保障对象人数、保障标准和财政分担机制进行据实安排。

(二)因素法:适用于起义投诚人员生活补助、绿色惠民殡葬、精简退职职工救济补助等相关资金分配,主要选取保障对象人数(权重100%)、财政困难程度(修正因素)进行额度分配。

第十六条 民政事业补助资金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分配:

(一)据实法:适用于社区建设、社会工作和殡葬服务资金分配。采取据实法分配的补助资金,应结合相关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等实际情况,按照“重点优先、补缺补短”的要求制定总体绩效目标和阶段性支持计划(规划),明确补助原则、补助范围、补助条件、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等主要内容。

(二)因素法:适用于能力建设。原则上选取相关民政服务对象数量(40%)、机构设施数量(40%)、管理工作绩效(20%)、县(区)财政困难程度等相关因素进行额度分配,因素选择和权重设置可根据年度工作重点予以适当调整。

(三)项目法:适用于乡村振兴、灾后重建等特定项目资金分配,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补助资金,应按照市(县)党委、政府相关决策部署组织立项评审,开展事前财政支出绩效评估。

第十七条  养老服务业发展补助资金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分配:

(一)据实法:适用于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公办养老机构改造(含维修改造和设备购置)、民办养老机构建设、消防设施改造、社区养老综合服务体等项目资金分配。采取据实法分配的补助资金,应按照“重点优先、补缺补短”的要求制定总体绩效目标和阶段性支持计划(规划),明确补助范围、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等内容。

(二)因素法:适用于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公办养老机构护理能力提升、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补贴、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改造、居家养老服务购买、养老人才培养、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养老服务从业年限补贴、入职补贴、社区为老助餐服务、“互联网+”养老、养老服务评估、老年人能力评估、家庭照护床位建设、老年大学建设、互助养老、“养老+”物业、高龄津贴等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补助资金,应根据老年人数(27%)、困难老年人数量(45%)、养老机构床位数量(9%)、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数量(9%)、资金使用绩效(5%)、管理工作水平(5%)、县(区)财政困难程度等相关因素进行额度分配,因素选择和权重设置可根据年度工作重点予以适当调整。

(三)项目法:适用于乡村振兴、灾后重建等特定养老服务项目资金分配。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补助资金,应按照市(县)党委、政府相关决策部署组织立项评审,开展事前财政支出绩效评估。

第十八条  福彩公益金采取因素法、据实法、项目法等进行分配,逐步以因素法为主。

(一)采取因素法分配的福彩公益金,主要选取人口、区域、机构设施数量、财政困难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相关因素进行额度分配。原则上,人口、相关机构设施数量为基本补助因素,权重占比80%;资金使用效益为绩效补助因素,权重占比20%,区域、财政困难程度为结果修正因素,不同使用类别项目资金分配的因素选择和权重设置,可根据年度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二)采用据实法分配的福彩公益金。应按照“重点优先、补缺补短”的要求,制定总体绩效目标和阶段性支持计划,明确补助范围、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等主要内容。

(三)采用项目法分配的福彩公益金。应按照市(县、区)党委、政府相关决策部署组织立项评审,开展事前财政支出绩效评估。

第十九条  民政专项资金分配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相关规定,市级财政在收到中省补助资金30日内,将中省补助资金下达县(区)。

(二)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有明确项目和具体实施单位的按照上级安排拨付实施。

(三)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未明确项目或具体实施单位的,由市民政局在收到文件15日内按照适用的分配方式提出含资金总量、分配依据、测算方法、区域绩效表等内容提出分配建议方案,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研究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及时足额发放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该按照财政部门批复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的,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补助资金使用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涉及购置材料、物资、器材、设备等属于固定资产的,按照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  补助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符合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补助资金使用结余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动态监控

第二十六条  民政专项资金采用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动态监控。

第二十七条  市民政局通过“四川省民政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平台”对资金到账情况、支付进度、支出凭证、结余结转等进行分析监控,对执行进度缓慢或滞后、偏离目标及原用途的项目,督促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民政部门通过“四川省民政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平台”将上级下达专项资金与本级财政部门核实后进行到账确认,同时录入本级配套指标,按月录入资金支付情况并上传支出凭据等佐证资料,同时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年末对于未使用的资金,根据财政部门审批情况进行指标归还或结转至下一年度。 

第二十九条 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登记台账,对资金分配、资金到位、支出及佐证资料等情况逐笔进行登记。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对民政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对民政专项资金安排的重大项目支出开展事前财政支出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申请和预算安排的必备要件。

第三十二条  强化绩效目标设定、审核和下达。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时,按规定下达区域绩效目标,并将其作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三十四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各级民政部门应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结果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备案,各级财政部门应适时开展财政重点支出绩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预算执行、合规安全、使用绩效等。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完善政策、预算安排、分配资金、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应提高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意识,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强化流程监控、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不定期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相关问题,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七条  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接受人大、纪委监委、审计和社会的监督。补助资金分配结果要按照政府预算信息公开和对下转移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按时公示公开。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分配审核、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九章    公示公开

第三十九条  除涉密信息外,各级民政部门应按要求在部门网站上公开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信息。

第四十条 根据《彩票管理实施条例》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各级民政部门每年应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上级和本级福彩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实际效果以及本单位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福彩公益金补助项目实施单位应对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进度及项目成效成果等信息进行公示公开,福彩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和社会公益活动应标注福彩公益金资助标识。各县(区)民政部门要采取新媒体、纸质、广告等形式加强对福彩公益金取得成效的宣传报道,提高人民群众对福彩公益金的认知度,满意度。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此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