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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巴市民发〔2021〕41号

2021-11-12 10:42 来源: 救助科

各县(区)民政局,巴中经开区社会事务局: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十分严竣,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妥善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摸排掌握救助需求

各地民政部门要结合“寒冬送温暖”和“解忧暖心传党恩”行动,组织动员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干部,全面摸排,动态监测,对因疫情进入应急状态或纳入管控的地区,以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困境儿童、低收入人口、受疫情影响家庭、突发事件家庭等为重点,采取入户走访、电话查访、微信等多种方式,主动发现全面摸清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状况,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为有针对性地制定生活救助保障措施提供坚强有力的支撑。

二、分类施策保障基本生活

各地要用心用情用力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和冬春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按照“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应帮尽帮”要求,多措并举,分类施策,扎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不漏一户,不漏一人。

一是强化兜底保障政策供给。持续落实“按户施保、单人入保、分类补助”的低保兜底政策,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兜底中的兜底”救急难功能作用。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就业、经营,收入减少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符合低保救助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对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临时救助。对确诊病例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人口等困难群众,以及因家庭成员被隔离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视情况给予临时救助。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找不到工作又得不到家庭支持的生活困难外来人员、因交通管控等原因暂时滞留的临时遇困人员,以及户籍不在本地的受灾人员,给予临时救助,发放临时救助金或提供生活必需品,情况紧急的,可实行“先行救助”,事后补充完善资料。要加强财政资金筹集调度,确保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按月足额发放,确保各类救助补助资金到户到人。

二是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各地要按照民政部印发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民发〔2021〕43号)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严格落实供养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安全管理等工作,不断提高集中供养服务质量。要高度重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保障工作,严格落实监护责任,督促落实照料服务,加强走访探视,及时掌握情况,切实解决实际困难。

三是发放临时生活补贴资金。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对于出现疫情而较长时间处于封控、管控区域的对象,区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低收入人口、普通居民等,分类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补助标准由各县(区)民政商财政确定后报政府审定,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安排。

四是关爱帮扶特殊困难对象。在全面摸排、动态监测、及时救助基础上,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困境儿童、流浪乞讨人员、留守儿童、独居老人、空巢老人等特殊困难群众,落实党员干部包保责任制,压实关爱帮扶责任,增加走访探访频次,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志愿服务者、社会工作者等开展特殊困难对象的关爱帮扶。

五是全面畅通救助申请渠道。要切实提高社会救助保障时效性,优化审核审批程序,压缩审核确认时限, 有条件的地方可将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救助审批权下放至乡镇(街道)。要积极引导困难群众通过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微信公众号、APP等方式线上申请救助。村(社区)干部要主动为民服务,主动为困难群众帮办代办救助事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暂停低保对象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动态退出等工作,实行容缺办理、承诺办理。各地要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通过政务公开、网站、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加强救助政策、救助程序、救助申请、救助热线等宣传力度,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三、加强领导确保政策落地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增强保障基本民生的责任感、使命感,层层压实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各尽其责。要强化工作调度,及时关注应急、卫生健康等部门发布的疫情信息,科学研判,及时安排,加强督促检查,及时高效应对各种突发情况。要强化资金保障,统筹使用各级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扎实做好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坚决守住民生底线,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



巴中市民政局

202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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