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编号: | 20220315140345934 | 来信时间: | 2022-03-15 1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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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 求决 | 姓名: | 刘**** |
内容: | 市民政局各位领导您们好: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和省民政厅法规处针对《殡葬管理条例》第15和20条规定解释公开答复为 ,其中第十五条是禁止性规定,是对一种秩序的表述,第二十条是对民政部门维护这种秩序可以采取的措施的规定,具体为责令限期改正。南江县民政局针对对《殡葬管理条例》第15、20条解释和执法为,民政部门只有对应当火化而不火化的人员,并土葬或者将遗体葬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地方,才有权对其作出限期改正的行政管理权,并不是允许土葬的人员将遗体葬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地方,民政部门对其作出限期改正行政管理权。另,我们国家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统一法律适用、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下级行政机关等原则。你局作为南江县民政局的直接上级主管行政机关。请问你局是否认同南江县民政局对《殡葬管理条例》第15和20条规定的具体解释和执法?谢谢! | ||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答复时间:2022-03-16 14:40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我局工作人员已按来信人预留信息进行电话回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