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民政局是南江县民政局上级机关,请参照(2017)川17行终41号行政判决和《殡葬管理条例》第15、20条之规定对刘英明、刘切和刘英全作出处罚

信件编号: 20210619172333384 来信时间: 2021-06-19 17:33
信件类型: 揭发控告 姓名: 刘****
内容: 尊敬的罗局长你好,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6月7日做出终审裁定,以南江县民政局2021年2月25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属信访事项,不属法院受案范围,维持了一审法院驳回刘文起诉。(2017)川17行终41号行政判决该案事实,刘应广之父去世后,将墓地选址在自己的承包田地里,遭到邻居黄明君和村委会的阻挠,被迫将父亲的遗体掩埋在自己的宅基地里,但又遭到黄明君的强烈反对并多次上访。2016年3月7日,被告万源市民政局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15、20条之规定,对原告作出万民整(2016)第01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原告在2016年4月6日前整改,将所埋坟墓搬迁,逾期不整改,将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南江县民政局2021年2月25日的书面《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认定,刘本刚的两个儿子刘切、刘英全将刘本刚的遗体葬在上世纪80年代初就已经荒废,距离您哥哥刘兵住房左后方10米左右的老坟区边缘的瘠地上,该老宅基地共涉及16户农户,大约700多平方米。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您信访事项涉及的老屋基地权属自房屋拆除后开始归梁岭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对于使用权应由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协商划定该地块的使用性质。由于我县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正在推进试点中,刘切、刘英全将刘本刚的遗体葬在荒废多年的瘠地上,符合当地丧葬习俗。据南江县民政局调查的事实,完全可以确定刘本刚遗体并没安葬在《殡葬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的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范围内,(2017)川17行终41号行政判决中的万源市民政局和你局同在四川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你局为什么就不能向万源市民政局学习,做到真正的依法行政呢?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巴中市民政局    答复时间:2021-06-23 17:01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对于你的信访诉求,各级各部门已多次回复,在此不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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